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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5 电器火灾监控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认证检验规程
1 认证检验类别
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,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、分型试验、监督检验、变更确认检验。
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设计变更,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。
2 认证检验依据及判定规则
2.1 认证检验依据
相应的产品标准、实施规则。
2.2 判定规则
2.2.1 产品进行试验(检验)时,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,判定该项目合格,否则判定项目不合格。
2.2.2 试验(检验)的全部项目合格,判定结论合格。产品任一项目不合格,判定结论不合格。
3 认证检验要求
3.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品
3.1.1 检验依据
GB 14287.1-2014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1 部分:电气火灾监控设备》。
3.1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2 台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1 台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1 台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1.3 检验项目
3.1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4287.1-2014 的第 5.1.3、5.2、5.3、5.4、5.5、5.6、5.7、5.8、5.9、5.10、5.11、5.12、5.13、5.14、5.15、5.16、5.17、5.18、5.19、5.20、5.21、5.22 条。
3.1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4287.1-2014 的第 5.1.3、5.2、5.3、5.4、5.5、5.6、5.8、5.9、5.10、5.11、5.12、5.13、5.14、5.18、5.20、5.21、5.22 条。
3.1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4287.1-2014 的第 5.2、5.10 条。
3.1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90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天。
3.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产品
3.2.1 检验依据
GB 14287.2-2014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2 部分: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》。
3.2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5 只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2 只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2 只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2.3 检验项目
3.2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4287.2-2014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19、6.20、6.21、6.22、6.23 条。
3.2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4287.2-2014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12、6.13、6.15、6.18、6.22、6.23 条。(如多个互感器不能做一个型号,减少分型试验项目)
3.2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4287.2-2014 的第 6.2、6.12 条。
3.2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90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天。
3.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产品
3.3.1 检验依据
GB 14287.3-2014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3 部分: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》。
3.3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5 只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2 只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2 只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3.3 检验项目
3.3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4287.3-2014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19 条。
3.3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4287.3-2014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8、6.19 条。
3.3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4287.3-2014 的第 6.2、6.9 条。
3.3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90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天。
3.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
3.4.1 检验依据
GB 16808-2008《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》。
3.4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2 台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1 台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1 台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4.3 检验项目
3.4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6808-2008 的第 5.1.7、5.2、5.3、5.4、5.5、5.6、5.7、5.8、5.9、5.10、5.11、5.12、5.13、5.14、5.15、5.16、5.17、5.18、5.19、5.20、5.21 条。
3.4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6808-2008 的第 5.1.7、5.2、5.3、5.4、5.5、5.6、5.7、5.8、5.9、5.10、5.11、5.12、5.13、5.14、5.17、5.18、5.19 条。
3.4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6808-2008 的第 5.3、5.10、5.18 条。
3.4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80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天。
3.5 测量范围为 0~100%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
3.5.1 检验依据
GB 15322.1-2003《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1 部分:测量范围为 0~100%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》。
3.5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2 只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6 只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4 只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5.3 检验项目
3.5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1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19、6.20、6.21、6.22、6.23 条。
3.5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1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8、6.19 条。
3.5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5322.1-2003 的第 6.3、6.14、6.19 条。
3.5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85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5天。
3.6 测量范围为 0~100%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
3.6.1 检验依据
GB 15322.2-2003《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2 部分:测量范围为 0~100%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》。
3.6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2 只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6 只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4 只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6.3 检验项目
3.6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2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19、6.20、6.21、6.22、6.23、6.24、6.25 条。
3.6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2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20、6.21 条。
3.6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5322.2-2003 的第 6.3、6.5、6.16、6.21 条。
3.6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85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5天。
3.7 测量范围为 0~100%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
3.7.1 检验依据
GB 15322.3-2003《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3 部分:测量范围为 0~100%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》。
3.7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2 只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6 只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4 只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7.3 检验项目
3.7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3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19 条。
3.7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3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6、6.17 条。
3.7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5322.3-2003 的第 6.3、6.5、6.17 条。
3.7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85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5天。
3.8 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
3.8.1 检验依据
GB 15322.4-2003《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4 部分: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》。
3.8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2 只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6 只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4 只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8.3 检验项目
3.8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4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19、6.20、6.21、6.22、6.23 条。
3.8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4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8、6.19 条。
3.8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5322.4-2003 的第 6.3、6.14、6.19 条。
3.8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85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5天。
3.9 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
3.9.1 检验依据
GB 15322.5-2003《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5 部分: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》。
3.9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2 只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6 只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4 只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9.3 检验项目
3.9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5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19、6.20、6.21、6.22、6.23、6.24、6.25 条。
3.9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5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20、6.21 条。
3.9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5322.5-2003 的第 6.3、6.5、6.16、6.21 条。
3.9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85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5天。
3.10 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
3.10.1 检验依据
GB 15322.6-2003《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6 部分: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》。
3.10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2 只,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6 只,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4 只,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10.3 检验项目
3.10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6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4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5、6.16、6.17、6.18、6.19 条。
3.10.3.2 分型试验项目为:GB 15322.6-2003 的第 6.1.5、6.2、6.3、6.5、6.6、6.7、6.8、6.9、6.10、6.11、6.12、6.13、6.14、6.16、6.17 条。3.10.3.3 监督检验项目为:GB 15322.6-2003 的第 6.3、6.5、6.17 条。
3.10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85 天,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60 天,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5天。